1、劳动关系依法终止的事实
综上所述,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因下列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受经济补偿:
1。由于雇主的原因,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客观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3。本劳动合同因非劳动合同双方的原因终止。工人解除劳动关系主观上不可能确定过错
如果雇主或工人自愿终止劳动合同(例如),工人应负责因终止合同可能对其自身生活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此,作为获得经济补偿的条件之一,劳动者在解除合同时没有主观过错,这是世界各国法律的共同规定,我国也不例外。一般来说,如果工人因雇主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而辞职并被解雇,他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该条规定:“雇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三)严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法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很明显,中国劳动法将随时终止劳动合同排除在经济补偿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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