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户主,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4)其他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但是具体的办理变更您应当前往当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办证中心进行办理和咨询)
户口本户主变更条件是什么
户口本户主变更的条件如下: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
2、原户主户口迁出;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
4、其他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居民户口簿是我国公民的重要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用于登记住户人员的姓名、籍贯、出生年月日、具体职称、职业等内容的簿册。在上学、结婚、领取护照、以及办理很多重要事情时均需使用。户主意思是指户籍上一家之主,户籍上一户的负责人。
居民户口簿的注意以下几点:
1、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口簿;
2、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3、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上作任何记载;
4、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
5、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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