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解释勘验笔录的规定是怎样的?
时间:2023-04-13 10:52:51 4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刑诉法解释勘验笔录的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八条对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二)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三)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第八十九条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

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不符的证据,就是无罪的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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