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的终止方式有哪几种
时间:2023-06-25 09:02:53 2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采购合同的终止方法具体:

1.采购合同清偿。

2.合同解除。

3.合同的抵消。

4.采购合同的提存。

5.采购合同的债务免除。

一、政府收购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中标通知书有效期是多久

根据《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标通知书的有效期是自发出通知书之日其的三十日内,超过三十日仍未签订采购合同的,原来达成的意向归于无效。理由如下:如果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达成协议的,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项制度的规定,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放弃中标的理由

1、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要求中标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如PPP项目中标后,采购人要求中标人出具提供外资的承诺书;

2、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中的合同内容做实质性变更的,如中标后项目尚未实施,采购人对PPP项目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建设期等做重大调整的;

3、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如采购人要求中标人改变对建安费的报价结果,对工程另外作出让利承诺的

4、发生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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