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其中提出的保证人必须是与行为人涉嫌犯罪案件无牵连的,并且是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完整的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也未受到限制,同时要求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
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
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
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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