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有:
(一)如实告知保险有关事实;
(二)按时支付保险费;
(三)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四)避免损失扩大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一、对保险合同内容中以下概念的解释
保险标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
(一)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保障对象。
(二)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所负的责任,即所承保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责任。
(三)除外责任是保险合同中明确列明的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责任。
(四)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时间段。
(五)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而定,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六)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间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
(七)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八)保险费是投保人付给保险人使其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又称“保费”。
二、根据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吗
保险合同签订以后,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否可以变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因为被保险人不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也会有所不同。
(一)变更被保险人的需要有企业盖章的《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契约变更申请书》、含被保险人姓名、证件号码及职业类别的被保险人变更清单、投保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保险单原件;
(二)增加被保险人的以上材料均需要,并需要准备增加被保险人的相应保费,增加的被保险人生效日期通常为客户提出批改申请的次日零时,具体以客户申请的日期为准,但该日期不能早于提出日期的次日;
(三)减少被保险人的以上材料均需要,同时还要提供收款账号资料(开户名称应与投保人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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