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的仲裁地点能否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时间:2023-07-06 14:01:35 2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可以选择,有管辖限制,必须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有什么规定

《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有什么规定?

员工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如变更工作地点,应由双方协商一致。

在实践中,有不少企业认为,调整员工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需要与员工协商,但员工不同意的话,企业就容易陷入被动。因此,就想方设法通过劳动合同争取在调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等方面的自主权。

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条款大体上可分两类。一类是精准型约定,如约定工作地点是北京市某区某街道某大厦。另一类是宽泛型约定,如把工作地点含糊地约定为北京市某区,或者全国。

而关于工作地点的变更,有的企业提出:企业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等,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无正当理由的,应当服从。这是比较温和的、有商量余地的合同约定条款。可有些企业则将这一条款约定为:企业根据生产或经营需要等,可以随时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岗位,员工应当无条件服从。这是一种硬性的、强制性的约定,在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议。

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司法裁判中的通常处理方法是: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已经在某实际工作地点进行工作的,该实际工作地点视为双方确定的具体工作地点。企业不得再以宽泛型的工作地点约定,再行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与公司之间关于工作地点变更的合同约定,突出强调的是“企业随时调整,员工应无条件服从”,恰恰符合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据此,可以明确拒绝公司的要求。如公司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予赔偿。

只要是涉及到劳动和与单位的事项都应该在合同中有所体现而不是隐瞒或者明知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做任何的说明就与其签订了合同,最后利用漏洞来损害员工的利益,员工就可以以此作为依据起诉单位要求赔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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