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网站发布了《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要求,中国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该国际学生的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国际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迁入登记。
《规定》要求,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的,学校应当协助公安部门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规定》对招生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了详尽说明,若存在招收国际学生未备案,未公开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或者招生简章有虚假宣传,未公开本校国际学生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已被录取但未按时报到的国际学生未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违反课程设置和教学语言规定等六项行为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而对接受委托招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可取消委托,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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