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采信规则有哪些
时间:2023-03-27 10:12:03 1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实事求是的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有关提供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审查认定证据,以及其他涉及证据的各项规定,都体现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实事求是原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①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臆造出来的;

②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必须坚持主观服从客观,防止主观随意性;

③证据的采信必须经过示证、质证和控辩双方的询问才能采用。

二、惟一性的规则

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之后,必须是排除了一切矛盾,而达到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

三、疑案从无的规则

疑案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出规则,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达不到证明标准,就必须转化为无罪的判定。

实行疑案从无的证据采信规则的指导意义在于:

①当证据与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排除时,应当采取疑案从无的原则,存疑不起诉

②当证据采信达不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仍然要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定罪量刑。

四、其他规则

(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1款的规定,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这不仅是因为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就等于是没有经过考验,其证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怀疑的,而且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

(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2款的规定,目的仍然在于保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作出决定时已经有充分确凿的证据。由此,也间接地禁止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收集和补充证据。

(3)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可以说该规则既是证据提供的规则,也是证据采信的规则。凡是违反证据提供规则、证据调取和收集规则而提交给法院的证据,都不能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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