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诉讼机关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期限二,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不能当场判定是否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书,出具书面证明收到日期,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应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原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第三,被告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人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复印件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被告不提出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四,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五、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六、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上诉判决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七、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不停止执行。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诉讼申请时效多久
一、复议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或者国家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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