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政府出台《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规定》文件。文件中指出:企业是创新主体,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优惠政策,国家高新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比照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待遇,由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予以资金扶持。
文件中还指出,强化企业技术开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另外,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时免征所得税。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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