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性经营,投资经营期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九年至经营期满按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税率超过20%的部分,市财政部门经予退还。
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应当补交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从事农、牧、林、水利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内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期满后,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以后10年内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
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利用高新技术,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新材料等业的企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从事服务性行业(包括娱乐业)和公益事业,从获利年度起,按确定税率上缴所得税,由市财政部门返还40%.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3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50%。
外商投资企业将实现利润(含减免返还的所得税)再投资于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贷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财政、税务机关审核,可免缴企业所得税。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出口销售的,增值税适用零税率,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免征消费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经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
非从事运输业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外商在我市未设立企业和机构而有来源于我市的利息、利润、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减按15%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外商投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农、牧、林、水和加工制造一体化的综合性产业;外商在乡、苏木、镇兴办的外资企业;外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其他企业,一律暂免征收土地使用费。
凡外商投资企业举办教育、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科研培训基地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免缴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
外商从事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业等经营性项目用地,按国有土地出让权方式取得,分别情况给予地价优惠,其中,使用城区土地的,按不同土地级别、用途标定地价计算,减收出让金30%;成片开发非城区土地的,按标定地价减收出让金20%.第十六条、土地开发费根据不同土地级别和开发项目在市现行地价的基础上优惠20%,并可根据情况逐年分期补偿。
允许外商以出资购买、参股、控股、承担债务、租赁、嫁接等形式,取得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
对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属于非国家定价产品价格;凡生产的出口创汇产品价格;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多余闲置的原材料价格;服务性行业的经营价格等由企业自行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中需要短期周转金和其他必要的信贷资金,经人民银行核准,优先代款。允许外商用现汇、固定资产或国家规定的其他财产向银行抵押,申请人民币贷款。
外商投企业及兴办的公益事业所需人力、物力,水、电、气和通讯设施等,以及运输产品和原材料,由市政府协调有关单位优先安排和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社会福利及资金由企业自行确定,向劳动部门备案。所需职工由企业自行招聘,到市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在我市工作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凭有效证件享受我市市民待遇,市有关部门对外籍职工(包括其家属)给予宽松、便利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对外商要求批复和解决的申报文函,受理机关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在15日内做出答复。
凡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时所提交的文件手续齐备,工商管理部门15日内办理登记发照。
对来我市进行投资的国际知名企业、公司和财团,或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外调投资项目,可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政策,给予特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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