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必须与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年以上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税收减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优惠政策开始时间为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以前年度享受过就业再就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另外,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具有“个体户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个体户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扣除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