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征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两免八减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件企业,或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五免五减半,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已交的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三)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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