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规章行政处罚的范围如何规定?
部门规章行政规章有权设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对公民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公民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主要是指公民和组织的活动不具有经济目的的那些行为,也就是说,公民、组织的活动不是为了营利,比如随地吐痰、乱扔烟头、开车闯红灯、门前三包失职等,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2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二、部门规章涉及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从目前情况看,规章涉及到的行政处罚大体有三种情况:
1、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规章在这些规定的条件、范围内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不属于创设权,应允许规章作出具体规定。
2、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规定,规章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之外又增加了新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扩大了行政处罚的限度。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明确规章的规定是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
3、法律、行政法规对某项工作没有作出规定,规章对此进行规范,并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这种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对于这种由规章创设的行政处罚,应有严格限制。对人身罚和行为罚规章不能创设;可以设定警告,也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n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n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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