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范围如何规定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行政处罚种类共有哪些
1.警告、通报批评等声誉罚;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财产罚;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等能力罚;
4.以及行政拘留等人身自由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三、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要件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
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才能适用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n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n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n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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