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应当依法和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相互协作、共同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努力。就避免合同纠纷而言,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与对方当事人相互协作,共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同时,应随时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对于出现的可变更、解除的事由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注意保存相应的证据,以免在情节上纠缠不清。当事人应尽的基本义务,如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保密等。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通知对方当事人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出具有关证明,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主动与对方当事人商议解决办法等。
虽然采取了合同纠纷的预防措施,但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智者干虑,必有一失。一旦合同纠纷发生了,就要正确地对待它,解决它。当事人双方最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调解不成,通过法律途径来顺利解决。
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意义
首先,附随义务的确立反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弥补了传统债法的不足。通说认为,附随义务的形成,其理论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诚信原则被有“帝王条款”之称。当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不能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加以明确时,法官应依诚信原则,对合同义务予以扩张,以补充合同内容,使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周全保护。加上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合同当事人很难在合同中约定附随义务的内容,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具有抽象性和效力的强制性,从而为确认与履行扩延合同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模式,弥补了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利益为本位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达到衡平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目的。
其次,附随义务的确立,适度加重了债务人的义务。法律从以前仅保障债权人实现给付义务,扩大至债权人利益的全面满足,加大了对交易秩序的保护力度。法律要求债务人履行附随义务,从表面上看,似乎使债权的内容予以扩大,反映了法律对当事人利益保护日益周密化、细致化的趋势,但实质上,还反映了以权利本位为主兼顾社会本位的现代民事立法思想。因为只有在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全面保护的前提下,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才能稳定、安全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行机制才能良性循环。所以,法律以附随义务约束债务人,不仅符合社会现实经济生活需求而,且具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稳定交易安全的双重功能。
再次,附随义务的确立促使民事债法理论的完善和健全。传统债法理论不仅以法律规定或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当事人间形成债权债务的依据而,且还以法定或约定义务为债务人的履行范围。但随着诚实信用原则在债法中的运用,附随义务理念被接受,传统的债法理论框架被打破对,传统的债法相对性理论予以修正已势在必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依据债法相对论或契约合意论已,无法解释债务人义务的扩大特,别是从合同成立之前至合同消灭之后始终存在附随义务等问题。因此有的学者以契约关系论来解释附随义务为何在合同之前或之后均存在的问题,于是,有的学者提出在债的体系各阶段的附随义务和给付义务组成了一套完整的、科学的义务体系,即“以主给付义务为核心,由近而远渐,渐发展产生从给付义务,以及以保全给付利益为目的及维护相对人人身及财产为目的附随义务”。
民事行为主体子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其他普通类型的合同之后,需要受到附随义务的约束,但是并以一定需要履行某特定的义务。诸如职员在离职后,不得透漏原公司的机密、单位不得泄露职员的个人信息等都属于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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