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标准:
1、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
2、合同的标的是合同债务人必须实施的特定行为,是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
3、合同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行为的时间;
4、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履行地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和时间;
5、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
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部分规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3、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从全文叙述可以得知,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从全面履行原则开始,直到情势变更原则结束,一共三项原则,这三项原则缺一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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