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帐簿、会计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情况;(二)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查验纳税人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业务活动;(三)指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4)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询问有关纳税或者代扣代缴的问题和情况;(五)查验纳税人在车站、码头、机场寄送的应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证、凭证和资料,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六)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凭全国统一的活期存款账户证明查询。税务机关在查处非法征税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涉嫌人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通过查询取得的信息,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依法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上一纳税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有明显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迹象的,货物和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依照本法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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