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检查权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行为、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查处偷逃税行为的重要保证和手段。
行使税务检查权并不是无限制的行使,任何权利都会有所限制。税务检查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检查权的行使具有职权范围的限制
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如在对纳税人邮寄和托运商品、货物进行检查时,只能检查有关单据、凭证资料,而不能擅自开箱、开包检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银行存款账户的检查,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许可证明,以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利益。
二、税务检查权的行使具有时间的限制
税务检查必须及时进行,在对某一具体的纳税人进行检查的过程中,整个检查阶段不超过规定的正常时间,对每一纳税人的检查原则上不超过15天,不能使税务检查的时间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检查超过规定的期限,应按照规定报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适当延长,在延长期间仍未发现有问题的,应作结案处理。税务机关调取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检查时,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当年的账簿资料检查时,必须在30日内完整退还。在这一方面,是考虑到税务机关的行政效率和税收成本;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一种保护。
三、税务检查权的行使具有次数的限制
税务机关要统筹安排检查工作,提出税务检查计划。要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各进行两次。税务机关应尽量实行综合检查,力避多头重复检查,应一家查账,多家认可,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四、税务检查权的行使具有地域的限制
我国税务管理一般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管辖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只能在所在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行使检查权。税务检查人员在地域上的有效检查范围,在检查人员持有的税务检查证上有明确规定,超出范围进行检查,纳税人有权拒绝。
五、税务检查权的行使具有形式的限制
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应为二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证明自己的税务执法身份。没有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持有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就意味着该税务人员是由税务机关经过法定程序确定的,可以进行检查;相反就不能进行检查。
六、税务检查权的行使具有国税、地税机构职责范围的限制
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机关在同一区域,分别按照各自的征管范围行使税务检查权。税务检查权的行使不能超越规定的职权范围,但必须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税务机关检查权力的有效行使。两个税务机构应在检查工作上协调配合,在情报上相互交换,使税务检查发挥应有的效能。
七、税务检查权的行使具有执行职务的限制
税务人员只有经税务机关指派,在执行税务检查任务时,才能行使税务检查权。税务机关的非检查人员以及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非经所在税务机关的指派,均不能对纳税人行使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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