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3.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4.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实际情况征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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