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令的保护期,由谁执行的
时间:2022-05-18 09:04:34 19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人身安全令的保护期是不能超过六个月的,并且是在作出的当天开始生效。同时人身安全令是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如果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人身安全令的保护期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期是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二、人身安全令由谁执行的

人身安全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罚款或者拘留。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由作出的法院执行人身保护令受害人向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

三、人身安全令有什么作用

人身安全令的作用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n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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