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负责强制执行。公安机关、村委会以及居委会等应当协助法院执行。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后,将会把裁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地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组织。根据法律规定,收到送达后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将在规定的期限之内,指派人员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谈话。
女子多次遭家暴南昌首发人身保护令
4月26日,记者从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发出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对遭受家暴的刘某予以司法保护。这是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后,南昌市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了解,申请人刘某(女)与被申请人熊某某(男)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熊某某多次殴打刘某,刘某分别于2015年3月28日和12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于今年3月3日对熊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刘某为保护自身安全,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东湖区法院受理后,立即对该案进行审理,在查明事实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在24小时之内签发了保护令,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熊某某对申请人刘某实施恐吓、谩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熊某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刘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保护申请人刘某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此外,为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切实履行,东湖区法院依法向当事人双方所在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送达了人身保护令,由他们协助监督熊某某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悉,熊某某在签收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提出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得停止执行保护令。如果熊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对其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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