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如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管辖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裁定。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都包括下列措施:①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②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③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④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的内容可以包括:协助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违法行为;接到报警后救助、保护受害人,并搜集、固定证据;发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将情况通报人民法院等。施暴方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施暴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律师补充: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阐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另外,还需注意:
1、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单独收诉讼费。
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提供担保。
3、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比照特别程序审理。
4、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可由原审判组织进行,也可由法院另行指定审判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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