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属于什么法律性质
定金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且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法律性质。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在《民法典》担保物权编中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编中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
二、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区别
(一)定金具有担保作用,而订金不具担保作用;
(二)定金是双方行为,订金是单方行为;
(三)定金担保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适用于有名合同;
(四)法律后果不同,定金一经给付,要不是不予退还要不是双倍退还;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三、我国法律规定了几种定金
第一种立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种类型是成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三种是解约定金: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第四种类是违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种定金的作用类似于违约金,但与违约金不同的是,它对违约方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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