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以股抵债程序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以股抵债程序是:
1.上市公司重整申请。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重整裁定。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作出。
3.重整计划草案。
4.重整计划草案的通过。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在表决前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5.上市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的信息披露与证监部门的监管。
二、破产有什么特征
破产的特征有: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务期限的债务。
2.存在多数债权人,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如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竞相请求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部分债权人得不到偿还或只得到少量偿还的情况,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破产程序,以保证各债权人的损益公平。
3.债权人公平受偿。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而按照“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顺序,按照同一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以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三、企业破产的破产费用范围
企业破产的破产费用范围是: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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