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火打劫意为合同的利益方利用受损方的危难处境,令对方不得的签署大大不利于自己的合同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受损方是违背了本身的意愿去签署的。根据法律条例,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一)受损的一方的确出于危难、不利的境地,这种危难是客观上,而非主观上的。
(二)得益方在明知对方有难得情况故意利用这种处境赚取好处,而非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对方签署。
(三)正是合同趁火打劫的一方导致了另外一方的亏损,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受损的一方已蒙受重大的不利或即将面临这种情况。
以上几种情况就是能够撤销合同的几个必要条件,另外值得提到的是,撤销合同与裁定合同无效两者是具有差别的,如有想加深这方面知识的朋友,可以自行查询两者的差别。
一、房屋买卖中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有哪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3)以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哪些情形合同可以撤销
可撤销合同类型如下:
1.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行为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胁,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3.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4.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多因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质量等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5.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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