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向登记部门提供:
1、当事人填写的《抵押登记申请表》;
2、当事人具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权属证》或《房地产权证》等;
3、房产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房产抵押的法人资格证明。
4、签署好的抵押合同。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法律性质问题
实践中,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申请抵押物登记存在着两种审查方式,一种是实质审查,另一种是形式审查。理论上,所谓实质审查是指登记机关对登记的物权的存在状况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为此,登记机关必须享有调查权,在进行登记之前,对抵押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性质等存在状况进行全面的核实。与实质审查权相对应,登记机关如因审查疏忽,使登记的物权与该权利的现实状态不符,就应对因此而受到损害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实质审查一般与登记错误的国家赔偿制度联系在一起。所谓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关仅就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书面文件材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表面上的审查,物权的变动过程与登记之状态是否相符,登记机关不负调查职责,当物权的真实状况与登记的状况不符而登记机关对此无过错时,登记机关不对此承担责任。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
申办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并填写《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登记申请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应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明号码、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名称;
(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
(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六)抵押担保的范围;
(七)抵押物属再次抵押的,应载明再次抵押的情况;
(八)申请抵押登记的日期。
全文71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