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物登记的规定
时间:2023-07-28 14:13:12 1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的规定为: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分是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登记部分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等。

抵押物登记的登记机关确定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些抵押财产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必须到相应的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根据抵押物的不同而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物抵押的,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

3、以林木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其抵押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以下抵押物的登记部门是: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其他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车辆、船舶等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生产设备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抵押人以国有资产抵押的,需经有权部门出具书面同意书。

(六)以其他抵押物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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