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应当是根据抵押物的性质由各部门分别登记,有运输工具的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物登记的登记机关怎么确定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些抵押财产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必须到相应的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根据抵押物的不同而不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物抵押的,到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到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
(3)以林木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作为合同标的进行抵押的,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抵押物登记的程序
在实践中,抵押物登记的程序按以下三步展开:
(1)当事人申请。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物必须登记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向相应的登记部门提出申请,递交书面的申请书。
当事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交有关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双方代理人身分和权限证明文件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登记机关的审查。登记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文本后,对其提交的合同文本、抵押物权属证书及其他文书进行审查。
(3)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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