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当事人共同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诉书一式三份》。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三份)。
三、有关动产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及保险凭证(权属证明:经济和商务局或上级主管部门盖章)。
四、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现场勘验记录、抵押物清单和原始发票)。
五、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或一致字样、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
六、双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七、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抵押人承诺书写清(所提供抵押设备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能承担法律责任)。
九、抵押人保证书。
十、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抵押人提供)。
十一、按份共有财产、须提交抵押人所有份额的证明材料。
十二、共同共有财产、须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材料。
十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的财产、须提交
董事会批准文件。
十四、已出租的财产,须提交就保证执行抵押合同而与承租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十五、以同一财产设定诺干抵押权,须提交已告知各抵押权人的书面通知。
十六、承包人以承包财产抵押的,应提交发包有许可的证明文件。
办理企业财产抵押物登记变更应提供材料
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的范围,以及当事人名称改变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企业财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变更抵押合同的书面协议。
三、属于新增加新设定抵押的财产,应提交的材料:
1、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的营业执照副本;
2、抵押财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书及保险凭证(权属证明);
3、有关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及抵押物清单原始发票。
四、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应提交后受偿的抵押权人同意证明。
五、变更当事人名称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
六、当事人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办理贷款展期)应当在到期之前一个月内,持延长期限的协议,原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逾期不办理续期登记的,抵押合同自动终止。
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应提供下列材料
当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的,应当在七日内,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
二、抵押合同履行完毕的还款凭证。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原发给的动产抵押物登记证。
四、抵押物灭失的凭证。
注意事项:
1、当事人提交抵押物登记的有关材料复印件时,应同时提交所属材料原件,供登记机关审核。
2、抵押人自办抵押物登记后应当对其占管的抵押物完整性、安全性负责,不得擅自处分,并接受登记机关和债权人的监督检查。
3、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抵押物登记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登记的,登记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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