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如果法定代理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
如果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还需提交该公司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由各股东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如果转让方是个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
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如果是香港的当事人还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办理公证,如果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应到当地办理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馆认证;
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涉外收养孤儿办理公证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涉外收养应提供的常规材料
1、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件、照片、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等情况
2、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说明: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照片。
3、收养人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说明: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
4、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收养书面协议
说明:收养人需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出的被收养人已被同意收养的通知
6、中国收养组织发出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二)涉外收养孤儿应提供的特殊材料
7、孤儿的出生证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8、父母双亲、爷爷奶奶的死亡公证
9、监护人同意送养意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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