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授权委托书公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公司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等;
2、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同意转让或者转让股权的决议。转让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
3、如果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香港、澳门和台湾商人,提供的材料是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和商业登记证。香港当事人还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应当到当地办理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认证;
4、涉及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一、国有股权转让需要哪些步骤
国有股权转让的步骤有:
1.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新规中明确了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4.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5.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6.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二、涉外涉港澳台行政诉讼需注意哪些事项
涉外涉港澳台行政诉讼需注意:原告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亲自来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等),并提供复印件。原告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从港、澳、台地区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办理相关公证手续。起诉书、证据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如果需要向外国当事人送达材料的,还应同时提供被送达当事人所在国的官方文字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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