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患病住院治疗,十天后在医院去世。家属在与医院协商处理纠纷过程中情绪激动,动手将医生打伤,被拘留三天。被处罚人申请复议维持后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维权。媒体6日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这起行政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为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驳回上诉。
2013年10月1日,郭某的岳母患病被送往重庆市某医院治疗,10天后去世。郭某等家属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要求赔付。
协商处理纠纷过程中,郭某情绪激动,当场殴打医务人员刘某,致刘某脑震荡、双额部头皮血肿、头面部软组织钝挫伤、胸部软组织伤。
2013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对郭某作出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将决定书送达。
嗣后,郭某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郭某服不服,将公安机关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庭审中,公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视频资料、复核意见书等25项证据材料,拟证明所作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郭某实施了殴打医务人员刘某的行为。公安机关据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对郭某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郭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一审维持公安机关所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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