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作出通报称,11月29日上午,海口市龙华区长堤路钟楼公交车站附近发生一起殴打他人案件。
经查,违法人员林某(男,43岁)与海口18路公交司机李某(女,46岁)因驾车途中发生轻微剐蹭而发生口角。期间,林某动手殴打了李某,导致李某受伤倒地。经调查,辖区中山派出所依法对林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目前,相关案件仍在进一步处置中。
一、殴打公交车司机什么罪?
殴打公交司机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殴打正在驾驶中的公交车司机的,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
2、主体要件:本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主要是乘客。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如,车辆上的售票员或者安保员也可能与驾驶人发生冲突。
3、客观要件:行为人客观上行使了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的行为,且危及了公共安全。即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车辆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妨害安全驾驶,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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