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一醉酒乘客殴打司机被刑拘
11月6日凌晨1时许,龙岗警方接报,出租车司机谢某(男,56岁)被一名醉酒乘客殴打。
经查,乘客李某(男,33岁)酒后乘坐出租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对司机谩骂并殴打(经鉴定为轻微伤),严重干扰车辆正常行驶,对公共安全造成影响。目前,李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殴打出租车司机怎么判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事实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该乘客的行为被认定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的内容如下:
(一)乘客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如果殴打行为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从而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乘客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如果殴打行为不足以致驾驶人员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但引发驾驶人员擅离驾驶岗位进行互殴,导致车辆失去控制,进而引发交通事故的,依法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的界限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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