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
再审程序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它与第二审程序主要区别:
(1)提起的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而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可以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3)提起的理由不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只要上诉人主观上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再审的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的规定,确有错误,方可决定是否开始再审程序。
(4)提起的时间不同。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上诉期限有一定的限制。当事人对第一审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当事人对第一审的裁定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限为10日。而再审程序的提起时间,行政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
(5)审理的法院不同。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既可以由原法院审理,也可以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还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提审。
刑事二审的程序有哪些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它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1、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
2、法庭调查阶段,如果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申请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审理期间已经移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的,法庭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关证据;需要宣读的证据,由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
3、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抗诉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并进行辩论。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