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轻原判刑罚有两层含义:
一是将原判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如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但有期徒刑不能减为拘役或者管制;
二是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即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缩短。
减刑不是改判。改判是对错判的纠正,即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照二审、复核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将原判决撤消,经重新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减刑则是在原判决正确的前提下,综合考虑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具体表现,按照减刑的条件和程序将原判刑罚适当减轻。
减刑也不是减轻处罚。减轻处罚是在判决宣告前,对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人,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方法。其与判决已经确定、在刑罚执行中的减刑制度是完全不同的。
在我国刑法中确立和贯彻减刑制度是有重大意义的。这个制度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我国,一切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行为都要受到刑罚的制裁。但是,犯罪人经过服刑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都可以得到减刑的宽大处理。这对于巩固改造成果,进一步加速犯罪分子的改造,实现刑罚目的有积极的作用。
二、减刑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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