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美国际所得税会计准则比较。①应纳税额法。本法将当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该方法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所得税费用与收入不匹配,资产负债表不能反映企业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②延迟方法。将当期因时差影响的所得税额递延分配给以后期间,同时返还已确认的因时差影响的所得税额。当税率发生变化或征收新税时,递延所得税的账面余额不作调整。③损益表负债法。本法与递延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当所得税率发生变化时,需要调整递延所得税的账面余额。以利润表为基础,以时差为重点,将时差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在会计核算中,先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适用所得税税率+税率变动对以前递延所得税的调整),然后根据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纳税额的差额,转回当期递延所得税。④资产负债表负债法。这种方法在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时也需要调整递延所得税的账面余额,但更侧重于暂时性差异。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按照预计转回年度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纳税影响,将其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计算时,首先计算资产负债表期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然后在损益表中转回当期所得税费用。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处理永久性差异时,各国基本上采用应纳税额法,但对临时性(暂时性)差异的处理方式不同。美国Fas109明确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暂时性差异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1996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规定,禁止采用递延法,但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递延所得税。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允许企业选择采用应纳税额法或税收影响法进行所得税核算。税收影响会计法是指递延法和债务法(损益表债务法)。然而,在实践中,为了使会计核算简单易行,我国大多数企业选择了应纳税额法,而损益表债务法和递延法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推广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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