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法对销售(货物)所得的确认存在差异。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增值税法律、法规对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规定:国务院令[1993]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销售(货物)的当日收到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或者取得销售回单。(2)进口货物的报关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字[1993]038号)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销售方式的不同,分别如下:结算:
(1)以直接托收方式销售货物,无论货物是否交付,均为销售回执;(2)以托收承兑方式销售货物之日,委托银行托收为货物发出并办理托收手续之日;(3)以赊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
(4)以预付款方式销售的,为发货日;
(5)委托其他纳税义务人代销,(六)销售应税劳务,在提供劳务时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销售证据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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