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日前,青岛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规范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案例1:王某入职某单位从事机房值守工作,订立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一年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王某的岗位调整为门卫。单位提出,既然王某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双方应当再次约定试用期,以重新考察王某是否胜任新的工作岗位。请问,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无论岗位是否变更,劳动合同是否续签,或者终止一段时间后再次录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意见》第六条第三项也对此情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案例2:小李与某单位订立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一年。两年后劳动合同到期,小李提出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称双方订立了一次劳动合同,小李尚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请问,单位的理解是否正确?
解析:《意见》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因此,该单位已与小李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小李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试用期的六种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的;
4.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且上次招用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
5.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指令性安置的复退军人以及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1.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
2.明确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出现法定续延情形,法定续延情形消失时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明确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不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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