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外来人口居住证明;
(2)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或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
(3)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4)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外籍来哈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外国人居留许可;
(2)持有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外国专家证;
(3)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经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
(4)在本市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5)在本市家庭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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