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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2021-12-10 3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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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哈尔滨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如下: 1、市区的户口,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单位公共户口,道里区、道外区、南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六个主城区内户口; 2、在本市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哈市城镇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看家里几个人进行平均,本人和家人,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现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等优東政策。 保障房申请注意事项如下: 1、要了解取得《配租资格通知书》的申请人,只能承租一套公共*住房,宿舍型公共住房实行组合*配租。 2、分配制度也是比较合规,公共住房配租资格实行年度复核制度。申请人应当在《配租资格通知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区政府指定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分房的时候,区政府指定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申请人在期满前未提出复核申请或者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配租资格终止。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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