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证明并通过法律手段取得的、无疑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当时录音双方的对话没有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其次,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对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客观真实连贯,未剪辑或伪造,内容未变更,无疑有其他证据证明。
怎样反驳手机通话录音证据
合法的录音资料即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如果对该证据有异议,可以提出,并提供证据证明,否则,若该证据符合法定证据有效条件,而又不能举证反驳的,则为有效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九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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