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准确地说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精神损抚慰金只有原则性规定,并未规定具体金额的上下限,故这个最高金额的问题无解,一般都是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幅度,指导本省各级法院的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一)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二)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三)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
(一)范围:
1、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的;
4、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二、精神损害赔偿能否成为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的客体
对于被害人来说,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必要的:
(一)可以更大程度上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拂平精神上的创伤。由于,刑事犯罪的情节较普通违法行为要严重的多,给被害人造成的阴影也大的多,就需要更多的保护。在民事范围内设置了‘精神损害赔偿’,在后果严重的多的刑事附带民事中当然也应该同样设立。我认为,这是一种“举轻以明重”的做法。
(二)可以有效的提高办案效率,制裁罪犯,保护受害人。即便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进行民事诉讼,也是费时费力,同时受害人要面临诉讼费的负担,往往在受到损失后无力提出更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从而无法很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不能给罪犯以更大的制裁。对于一般的民事侵权人我们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难道对予罪犯反而不能提出了吗?如果这样,就和刑法的严肃性、严厉性不相符合了,难免给人以保护不力的感觉,不能很好的完成我国刑诉法“保护无辜”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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