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司法系统的最高权力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享有在法律领域内对各类纠纷和争端进行专业评估与仲裁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及核心地位。除此之外,其还承担了强制执行这一重要职责。当发生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引起的民商事纷争时,经过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作出的裁定书,如若各方当事人并未按照裁定书中的要求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那么在收到有效的申请后,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然而,对于涉及到房产所有权权益引发的争议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则无法采用拍卖方式来解决此类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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