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法禁止政府行政中的钓鱼执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4月17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裁量权的省级政府规章。
湖南省出台的这个《办法》,首次提出和确定了行政裁量权的综合控制模式,重点对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等八类行政行为的裁量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对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
法、放水养鱼、顶格罚款、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行政执法中的顽疾,这个《办法》开出了针对性药方。比如《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三十条对钓鱼执法说不:严禁行政机关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所谓行政裁量权,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在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度内作出适当裁量的选择权。湖南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称,任何一项裁量权都有一定幅度和范围的自由度,而法律对行政机关怎样行使裁量权没有作出严格的规范和要求,这样就存在容易被滥用甚至异化的可能性。行政裁量权的滥用还存在一定的隐蔽性。行政裁量权即使出现显失公平的处理时,由于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仍然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就会造成裁量行为表面上合法而不易被发现的情形。因此,有必要立法对行政裁量权加以规制。
湖南曾于2008年出台实施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政府行政行为予以规范。作为配套规章,《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防止权力滥用,尽力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杜绝行政权力的异化。湖南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这个《办法》的作用是为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湖南省行政机关自我加压式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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