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执法是否合法是违法的。
捕鱼执法在英美两国被称为执法陷阱,是英美法系的一个特殊概念。与正当防卫相同,正当防卫是当事人无罪的理由。从法理的角度看,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的意图,只是在执法人员的诱惑下从事违法活动。当然,国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如果这种行为使用不当,将导致犯罪和严重的社会问题。渔政执法是政治道德破坏道德的必然表现。渔捞执法的两种诱捕动机。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应来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诱捕”,即为了抓获已知的犯罪嫌疑人,我们可以通过“引诱”的证据吸引已知的犯罪嫌疑人,从而将其抓获。对
的“陷阱”有严格的控制要求。具体来说,有几个条件:
第一,逮捕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第二,已经掌握了其部分证据;
第三,诱捕事实不是犯罪证据。但在刑事侦查中,陷害是为了抓获涉嫌犯罪的行为人,陷害本身不能成为证据。然而,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是为了诱使守法公民“违法”,并以套为质证。这种取证方式本身显然是违法的。
从动机的角度看,行政执法机关违法执法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根本上遏制一些违法行为泛滥的趋势;另一种是对某些利益的理性选择。第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遗憾的是,各地曝光的违法执法行为基本属于第二种——执法者明知自己所做的事与自身利益有关,可能会进行相应的理性规划。
行政法明确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证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调查取证;不得对暂扣物品收取保管费。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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