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高*琼:发挥票据融资功能本报记者余*树报道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南昌中心支行行长高*琼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业务得到快速发展,票据市场业务种类不断丰富,票据融资功能不断凸显。但是现行《票据法》从法律上限制了票据融资功能的发挥,使商业银行在票据市场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为此,迫切需要对《票据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为充分发挥票据融资功能提供法律支持。
一、《票据法》肯定票据融资功能的必要性发展融资性票据业务有利于票据市场发展和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票据市场上以融资为目的、直接向货币市场投资者发行的无担保的本票(也可称为商业票据)所占份额非常少,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票据法》奉行票据有因性理论,对融资性票据的合法地位没有予以认可,严重阻碍了我国票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二、《票据法》肯定票据融资功能具有可行性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发展为票据融资提供了实践基础;《票据法》理论的发展以及相关规定的完善为票据融资提供了理论基础;我国企业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以及专业化票据经营机构的大量出现为票据融资提供了技术基础;国际融资性票据市场的发展为票据融资提供了借鉴的经验。
三、《票据法》中确立票据融资规定的相关建议确立票据的无因性。票据无因性是融资性票据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从国际上票据市场相对发达的国家看,均实行票据的无因性,因此《票据法》确立票据融资规定首先必须实行票据的无因性,二者是本与末的关系。严格融资性票据的发行主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如果不对融资性票据的发行主体加以限制,极容易引发信用危机,因此建议我国《票据法》在确立票据融资规定时,对融资性票据的发行主体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明确培育、发展票据市场专营机构,为票据融资提供物质条件。目前票据业务的开展受制于银行严格的信贷管理制度,手续繁琐,难以充分满足企业的需要。建立票据专营机构进行专门化的操作和统一规范的管理,有利于票据业务的扩展,提高融资效率。明确成立票据交易所,培养规范、高效的融资性票据市场。在发展融资性票据市场的同时,必须成立票据交易所或者类似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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