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融资与贷款在可流通性、要式性等金融工具的法律要素上虽有所不同,但它是金融机构向社会提供的真实信贷资金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从票据融资的业务流程和统计制度谈起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张-涛
票据融资由于其具有“速度快、风险小、收益高”的业务特性,日益受到金融机构和企业的重视和青睐。近年来金融机构在传统票据融资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设计开发了回购型、卖断型等新型票据融资业务,并推出了风险参与、准证券化等创新产品,其规模也迅速扩大。截至2009年1月底,我国金融机构票据融资余额25559亿元,1月份增加6237亿元,占当月新增贷款的40%,票据融资快速发展。与传统信贷业务相比,票据融资业务较为复杂。社会上关于票据融资增长的真实性、统计上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等方面有所疑问。我们从票据融资业务流程、会计核算与统计方法谈起,解答这些疑问。
票据融资业务的流程与相关核算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票据在商品结算中的比重日益增加,一方面企业为了增加票据的可接受性,一般要求银行承兑,另一方面企业又持有大量未到期票据,在资金紧张时,需要贴现票据融入资金,而银行也可将持有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贴现或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融通资金。目前我国票据融资方式主要有五种:
贴现。贴现是传统的票据融资方式,指持有票据的非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资金,向金融机构贴付一定的利息后,以背书方式所作的票据转让。金融机构办理票据贴现时,以票面金额增记“贴现”资产,以融出资金额减记资金头寸资产,两者差额确认递延负债,并按权益核算原则分期摊销。
转贴现。是指银行间(中央银行除外)将持有的未到期票据进行转让融通资金的行为。目前,转贴现业务有回购式转贴现和卖断式转贴现(买断式转贴现)两种形式:
回购式转贴现是指票据持有银行为获得资金以贴现方式向其他银行转让票据,同时承诺在约定日期按票面金额购回相同票据的转让行为。这种转让实质是银行间以票据为抵押品的同业拆借,与票据融资无关,转入方、转出方均不调增、调减票据贴现额,只是新增加回购协议下的资产或负债业务。票据转入方以票面金额增记“买入返售”资产,以融出资金额减记资金头寸资产,两者差额确认递延负债,并按权益核算原则分期摊销。票据出让方则以融入资金额增记资金头寸资产,按票面金额增记“卖出回购”负债,两者差额确认递延资产,并按权益核算原则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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